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顏葉阿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顏葉阿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街0 巷0 號3 樓、現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顏葉阿仙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 蹤人顏葉阿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街0 巷0 號3 樓 ),於民國46年6 月29日憑入境許可證副本由香港遷入,82 年12月27日隨夫遷入原住處,因遷出未報行方不明,且無辦 理95年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並於97年9 月3 日起列報為失蹤 人口,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7 月6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 、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 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 人顏葉阿仙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顏葉阿仙於民國97年9 月3 日即已失蹤(失 蹤時未滿80歲),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且顏 葉阿仙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 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9 年7 月6 日將 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 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 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顏葉阿仙為死亡宣告,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顏葉阿仙自民國97年9 月3 日失蹤,計至104 年9 月3 日 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