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9號
SLDV,108,重訴,379,2021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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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Mupki,Inc.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而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21,090.1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8年7月24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1.35元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16,336,175元(計算式:521,090.1×31.35=16
,336,175,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3
36,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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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