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正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於106 年8 月3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6 年7 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3 月、10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 、4 月,復經同法院於106 年6 月29日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 450 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7 月 28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前開 3 案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6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 90198517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1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