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號
SLDM,110,簡,3,20210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治緯



選任辯護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84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治緯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向五專企業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由蔣岳穎、林 政賢配合在送貨單上簽收後,由李治緯載往變賣予他人」;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治緯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 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治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本條文雖嗣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惟僅係將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又被告 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 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再申和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申和公司)所有,而交由被告載送 交付予五專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五專公司)之本案配線器 材,先後由五專公司之員工蔣岳穎(自100 年1 月起至 105 年1 月止)、林政賢(自105 年3 月起至107 年5 月止)於 送貨單上簽收時起,所有權即已移轉由五專公司所有,被告 暨申和公司並未再有任何管領能力,惟因被告先後與蔣岳穎林政賢合謀,推由被告將五專公司所有之該等器材載往變 賣他人,是被告雖不具有五專公司員工之身分,惟其既係與 有該身分關係之蔣岳穎林政賢先後共同實施犯罪,自亦應 依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蔣岳穎、林政 賢各自任職於五專公司之期間,分別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 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任職申和公司而將配線器材載送至 五專公司之機會,與五專公司之員工共同將之予以侵吞入已 ,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侵占 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因本案



侵占行為而得之利益,業已與告訴人五專公司達成調解並約 定按期償還,是若仍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李治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五專公司達成調 解,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告 訴人亦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惟為兼顧告訴人之權利,故 再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除業已支付之新臺 幣(下同)420,020 元外,尚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支付方式, 向告訴人支付3,079,980 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31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第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支付對象│支 付 日 期 │每 期│ 合 計 │
│ │ │ │應支付金額│ 應支付金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五專企業│自110 年2 月19日起│ 30,000元│ 720,000元│




│ │有限公司│至112 年1 月19日止│ │ │
│ │ │,按月於每月19日前│ │ │
│ │ ├─────────┼─────┼──────┤
│ │ │自112 年2 月19日起│ 65,555元│ 2,359,980元│
│ │ │至115 年1 月19日止│ │ │
│ │ │,按月於每月19日前│ │ │
├──┼────┴─────────┴─────┼──────┤
│合計│ │ 3,079,980元│
└──┴────────────────────┴──────┘

1/1頁


參考資料
五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