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伊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倪伊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