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572號
CYDV,109,繼,157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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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李換章

李毓章

李佩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崇佑

前列李佩儒
法定代理人 郭淑菁

聲 請 人 吳夢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絲婷

前列吳夢
法定代理人 吳政儒

聲 請 人 郭柏

郭憬璇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適瑛

前列郭柏宏、郭憬璇
法定代理人 郭庭

聲 請 人 李哲豪

李祐昇

李紡

曾政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聲 請 人 曾萩婷

黃彥韶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雅欣

聲 請 人 曾雅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換章、李毓章李淑芳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李崇佑李絲婷、李適瑛、李哲豪李祐昇李紡吟、曾政杰、曾萩婷、曾雅欣曾雅君李佩儒吳夢昀、郭柏宏、郭憬璇、黃彥韶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李文雄之繼承人,聲請 人等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 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 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 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 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1139條、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 依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李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109年11月23日死亡,聲請人李換章  、李毓章李淑芳為被繼承人李文雄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 予備查。
㈡聲請人李崇佑李絲婷、李適瑛、李哲豪李祐昇李紡吟  、曾政杰、曾萩婷、曾雅欣曾雅君李佩儒吳夢昀、郭 柏宏、郭憬璇、黃彥韶固為被繼承人李文雄之孫子女、曾孫 子女而為被繼承人李文雄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渠等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考。惟被繼承人李文雄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長子 李惠璋於107年8月28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李明錫李明遠  、李明樺尚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 其合法拋棄繼承權前,聲請人李崇佑李絲婷、李適瑛、李 哲豪、李祐昇李紡吟、曾政杰、曾萩婷、曾雅欣曾雅君  、李佩儒吳夢昀、郭柏宏、郭憬璇、黃彥韶尚無繼承權, 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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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