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94號
CYDV,108,訴,594,202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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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祿 
      張丁鑅 

      張丁權 

      謝明育 

      林哲毅 

      黃忠護 

      洪清治 

      莊基良 

      林木松 

      周振樹 

      張新掌 
      何柯蕙玫
      高能森 
      黃國明 

      許秋緞 

      黃金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請求
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6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97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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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