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祿
張丁鑅
張丁權
謝明育
林哲毅
黃忠護
洪清治
莊基良
林木松
周振樹
張新掌
何柯蕙玫
高能森
黃國明
許秋緞
黃金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請求
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6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97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