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41號
CYDM,109,附民,24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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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昱妏


被 告 蘇子傑



陳碧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昱妏對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被告蘇子傑陳碧慧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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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