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143號
CYDM,109,簡上,143,202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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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海生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7月27日109年度嘉簡字第851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59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依修正 後增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修正施行 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 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又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施用毒品者,於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法院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二、查本院前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 、第35條之1第2款等規定,裁定被告甲○○應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於109年12月11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復經執行單 位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於110年1月4日對被告進行 評估,結果略以:就被告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有毒品 犯罪相關司法紀錄16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至30歲、其 他犯罪相關紀錄3筆、持續於所內抽菸;於臨床評估方面, 有多重毒品濫用、合法物質濫用(菸)、使用年數超過1年 、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等)為 中度;社會穩定度部分,入所後家人未曾訪視、出所後未與 家人同住等,計算出靜態因子得分合計195分,動態因子得 分合計11分,合計206分,綜合評估判斷後認為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乙節,有上開裁定、法務部○○○○○○○○110年1月12日 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031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評估名冊、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足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被告既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修正後上開規定,爰 不待聲請,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 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1年。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20條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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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