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75號
檢 察 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良驥
紀欣廷
許長裕
許蘇梅燕
許建緯
施城翃
李順晟(原姓名為李順生)
蔡永豪(原姓名為蔡紹豪)
曾建將
曾竑傑
林盈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38
號、109年度偵字第3719號、第6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良驥、紀欣廷、許長裕、許蘇梅燕、許建緯、施 城翃、李順晟、蔡永豪、曾建將、曾竑傑、林盈傑因傷害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到庭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許仁鴻之部分,由 本院另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