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75號
CYDM,109,易,475,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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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75號
檢 察 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良驥


紀欣廷


許長裕


許蘇梅燕


許建緯


施城翃



李順晟(原姓名為李順生




蔡永豪(原姓名為蔡紹豪



曾建將


曾竑傑


林盈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38
號、109年度偵字第3719號、第6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良驥紀欣廷許長裕許蘇梅燕許建緯、施 城翃、李順晟蔡永豪曾建將曾竑傑林盈傑因傷害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到庭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許仁鴻之部分,由 本院另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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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