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林慧敏
被 告 王曾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6.9平方公尺之水泥塊拆除,並將該
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而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22
萬7700元【計算式:6.9平方公尺×3萬3000元=22萬77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