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840號
TNEV,109,南簡,1840,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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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楊人達
楊秉

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0,538 元及利息、費用等債務未清償,原告經向地政機關調閱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 物(下稱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發現系爭房地原為訴外人楊 壽寅或楊王月娥死亡所留遺產,後為被告楊**於民國(下同 )105年5月6日以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取得,嗣楊* *又於同年6月1日將系爭房地贈與登記予被告乙○○。而甲○○ 亦為楊壽寅或楊王月娥之繼承人之一,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故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房地, 惟其以遺產分割協議處分其之公同共有權利之行為,使其陷 於無資力,自有害原告之債權。而乙○○自楊**受贈系爭房地 ,顯為關係緊密之親屬,對於甲○○之財務狀況斷無不明之理 。是原告自得依民法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並請求楊**應將 系爭房地於105 年5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暨乙○○ 應將105年6月1日之贈與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或其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分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2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
 ㈡經查,原告對甲○○、楊**、乙○○起訴,起訴狀並未載明楊** 之正確姓名及住所、居所,或其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 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尚不合程 式;且前經本院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然其逾期迄未補正。又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楊壽寅或楊王月娥之系爭房地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並未表明究係何人之遺產,應屬 摸索起訴,尚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本院前已定 期間併命原告查明系爭房地究竟為被告自何人所繼承之遺產 ,並補正該被繼承人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尚未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亦應 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並載明追加被告之正確姓名及 住居所等足資辨別之資料。然其逾期均未補正,起訴自不合 法。
 ㈢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 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 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 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 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 第978 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民事判 決意旨揭示甚明。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如 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即不得 對之為實體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 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 調查之。
 ㈣再查,系爭房地乃楊王月娥於105 年1月8日死亡所遺留之部 分財產(尚有存款),且其繼承人除甲○○外,尚有其他子女 共計5人,而全體繼承人已於105年4月24日就全部遺產協議 分割,甲○○雖未分配系爭房地,但已獲分配存款等情事,業 經本院依職權向地政機關調取楊王月娥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及全體繼 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影本 ,可資認定。是依前揭說明,楊王月娥之全部遺產(含系爭 房地),既係由甲○○及其他繼承人五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 共有,則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協議由其中一繼承人取得系 爭房地,甲○○則分配存款之行為,縱有損害於原告之債權, 因該遺產分割協議既係由全體繼承人五人所合意作成,如欲



撤銷該分割協議行為,亦須以該五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 為適格。然原告僅以甲○○及楊**(且未表明正確姓名及住居 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訴訟,當事人顯然不 適格,自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況楊王月娥之遺產除系爭房地 外,既尚有存款,則原告僅對部分財產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 議,亦難認合法。
四、從而,原告起訴不合法,且依所訴之事實縱認為真,當事人 顯然不適格,而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又原告僅對部分財產訴 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亦難認合法。是依其所訴之內容,於 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2 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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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