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奈特爾系統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宥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曹哲誠即妤誠室內裝潢設計等間請求給付裝修
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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