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80號
TPEV,110,北補,80,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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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人 俞欣潔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許斐凱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凱勛公司)返還數位影印機,並請求被告凱勛公司、許斐凱連帶
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106,335元,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
,620元(67,285元+106,335元=17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凱勛公司、許斐凱連帶給付欠款1
5,47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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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