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訴訟代理人 吳韋成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佰參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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