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9年度,280號
TPEV,109,北簡聲,28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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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簡怡惠
相 對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 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 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9年度北簡 字第21965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8478 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查系爭執行事件 ,已因債權人撤回執行終結在案,有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 民事執行處通知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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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