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劉娟娟
劉倬明
劉徐順妹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王寶桂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
三二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