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0年度,42號
TPEM,110,北秩,4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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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42號
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丁怡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月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怡銘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11時20
分許,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擔任主持人,於記者會中,以
內容為「2020臺北牛肉麵冠軍用的就是萊劑美牛」之螢幕
背景看板做回應,遭民眾告發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
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第3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行政
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雖涉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嫌,惟被移送人之同一行為,亦涉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
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嫌,並經移
送機關於109年12月10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
0號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核諸前揭說明,本件
被移送人既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為免兩罰,自應由檢察
官依刑事法律處理,移送機關就此被移送人之同一行為移送
本庭裁處,尚有未洽,應諭知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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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