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99號
TCEV,110,中補,99,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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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李軍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易興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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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