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李軍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易興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