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賴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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