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383號
TCEV,109,中小,4383,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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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383號
上 訴 人  江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369元,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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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