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383號
上 訴 人 江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369元,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