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雪犁
訴訟代理人 張復華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張復華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