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123號
TCEV,109,中小,3123,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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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雪犁 
訴訟代理人 張復華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張復華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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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