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30號
CCEV,110,潮補,30,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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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0號
原   告 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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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