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505號
SDEV,109,沙簡,505,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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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清恭 
      吳淑鳯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林綉娥  住臺中市○○區○街路00號之3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淑女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3
           樓
      吳趙菜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吳江龍  住同上
      吳清相  住同上
      吳江韋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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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
訴人就被繼承人吳傳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吳趙菜應塗銷系爭土地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分割
繼承登記等情。而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399,01
7元(參見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系爭土
地之核定金額,計算式:0000000+94875+403142+0000000=
000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9,3
99,017元,已高於上訴人主張其債權額為127,196元,是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主張債權額127,196元計算。從而,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27,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地號            │應有部分│
│  │                 │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1分之1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8分之1 │
├──┼─────────────────┼────┤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1分之1 │
├──┼─────────────────┼────┤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4分之│
│  │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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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