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怡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秀麗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