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68號
TYEV,110,桃小,68,20210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8號
 
原   告 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仁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88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