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630號
TYEV,109,桃補,630,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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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憲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12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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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