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憲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12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