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翎瑜
被移送人 林瑞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1 月4 日山警分偵字第10900458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翎瑜、林瑞旗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12月27日20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照片2 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互相 鬥毆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非行, 態度尚可,及其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