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5號
被 告 潘翔富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不願預納提解費(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致訴訟
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墊支原告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