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331號
PCEV,109,板簡,3331,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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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31號
原   告 侯幸如 
      侯信安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5 條第2項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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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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