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代墊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65號
PCEV,109,板建簡,6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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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張貴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滄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捌佰伍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
     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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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