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346號
PCEV,109,板小,4346,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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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46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娟 
被   告 黃紀澐即大欣除蟲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6年8月7日簽訂網站優化服 務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網 站優化服務3年,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83,600元, 被告於簽約時先給付其中24,480元為簽約金,剩餘之159,12 0元則以每月為1期,分為36期,每期最高請款金額4,420元 ,經原告通知被告後,網站於108年4月18日正式上線;詎被 告自108年9月起即未支付服務費,依系爭合約第伍條第四項 之約定,被告如無故拖延付款,原告在確認已完成之關鍵字 排名目標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剩餘期間所有服務費即64 ,090元。為此,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合約起算電 子郵件、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以支付命令異議辯 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查被告僅空言辯稱,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所辯即無可採。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4,0 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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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