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61號
IPCV,109,民著訴,61,202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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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政原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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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