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洪敏智
王婉馨
被 告 蔡府季即蔡青松
蔡額芹
蔡和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部分被告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送達未全,為保障其程序權,有再開辯論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