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0年度,10號
ILEV,110,宜補,10,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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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錦泉間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
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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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