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宋添賜
宋添益
共同代理人 許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棋宏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持分出售,因相對人為共有人,擁有優先 承買權,爰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竟因招領逾期 致信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區○市○路0 段000 號3 樓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而未對相對 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 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