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0年度,1號
CYEV,110,朴簡調,1,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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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勝興
陳勝文
陳宗隴
陳勝東
陳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勝興陳勝文陳宗隴陳勝東陳美珍
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勝興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9,9 14元及利息未為清償。經查,相對人陳勝興之被繼承人 已過世,並遺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103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陳勝興並未 向鈞院為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系爭不動產本應由全體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相對人陳勝興因恐繼承遺 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勝文、陳宗 隴合意,無償由相對人陳勝文陳宗隴將系爭不動產辦理分 割繼承登記。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 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 請求相對人陳勝文陳宗隴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即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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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