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74號
NHEV,109,湖簡,74,2021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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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沈秀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陳市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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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