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信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本立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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