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454號
NHEV,109,湖小,1454,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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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俊仁 

被   告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 
被   告 林子玉 
訴訟代理人 周碩鍊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1 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7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陳俊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943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 元由被告陳俊吉負擔新台幣200 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根據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結果,被告陳俊吉應負肇事主 因,原告應負肇事次因,其中原告係因前行起步導致損害, 被告陳俊吉肇事後有後滑,為其於警詢中所自承,被告林子 玉之肇事責任,對於陳俊吉與原告之碰撞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故原告對於林子玉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承上,原告與被告陳俊吉就原告所受損害,責任應負各半。三、原告的損害賠償發票中新台幣4,800 元並無細項,應予剔除 ,剩餘部分零件扣除折舊應判給新台幣12,207元加上烤漆新 台幣20,118元,工資新台幣9,560 元,共計如主文判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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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