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號
原 告 桃園市私立龍翔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
告朱呂秀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該院裁定
移轉管轄而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 份,表明本件對被告朱呂秀英係本於
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而為請求,另就支付命令聲證
二所提出「結算明細表」中所列各項金額(基本月費、補助
款、雜支費)請具體說明其計算式及計算依據,並檢附各筆
計算依據之證據資料,並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
陳報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