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被 告 張清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55 萬1,644 元,應
繳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萬6,9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萬6,428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