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養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73號
SJEV,110,重小,7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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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3號
原   告 黃翠華即東區家電服務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德美麗台北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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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