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268號
SJEV,109,重小,3268,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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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268號
原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麥仕(Sven Rolf Thomas Friberg)

訴訟代理人 林蕙君 
被   告 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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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