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1號
PTDV,109,司執消債清,11,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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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柯志豪
即 債務 人 號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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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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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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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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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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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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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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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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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 條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 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109 年3 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已申報之債權人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實業有限公 司共6 人,有本院於109年8月17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 卷足憑。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09年9 月月29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9 司執消債清11號函通知債權 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外,其餘債權人對 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 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三、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反對意見略以:聲請人名下屏東縣 ○○鄉○○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 巷0號) 雖屬安置災民而受贈之永久屋,惟無法律明規定不 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仍應列為清算財團   。
四、查本件債務人名下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下稱系爭 不動產)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9531號執行事件中,分別



於108年11月12日、108年12月3日、108年12月24日拍賣未果 ,另於109 年2月11日減價拍賣,拍賣底價定為651,000元, 仍無人應買。次查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 7,918,067 元之借款債權,前開債權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049 號債權憑證,依前開債權憑證所示,是 債務人柯志豪應於繼承汪輝益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阿里實業 有限公司清償前開7,918,067 元之債務,惟系爭不動產非聲 請人繼承第三人汪輝益所得之遺產,而係屏東縣政府贈與   ,縱系爭不動產進入變價程序,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亦 無從自系爭不動產變價後之價金受償。再者,因109年2月11 日減價拍賣距今相隔僅九個月,不動產交易市場未有重大變 化,且系爭不動產因屬莫拉克風災後興建安置災民之永久屋   ,應買人須承擔拍定後永久屋被屏東縣政府拆除之危險,有 屏東縣政府108年10月5日屏府原經字第10877364500 號函在 卷可稽,應可認系爭不動產為不易變價之財產。又除債權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外,其餘債權人對於清算財團財產依附表 一之處分方法並無反對意見,本院綜合上情判斷,爰不將系 爭不動產予以拍賣。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一:處分方法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建物:屏東縣○○鄉○○段000○號 1.建物門牌:屏東縣三地門鄉達來村百合路       41巷7號 2.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1分之1 3.處分方法:因建物基地座占用同段345-14 地號,惟土地管理者為屏東縣政府,且該  建物係莫拉克風災後興建安置災民而受贈  之永久屋,除繼承外不得出售、出典、贈  與、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若違反者屏  東縣政府將收回住宅,並終止受贈人及繼  承人對345-14地號土地使用權,該建物即  有被拆除之危險,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  不予處分。 動產 一、汽車: 1.車牌號碼00-0000,三陽汽車,87年1月出 廠。 2.處分方法:因上開汽車已逾使用年限,無 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機車: 1.車牌號碼000-000,山葉機車,104年3月  出廠。 2.處分方法:因上開機車已逾財政部賦稅署所頒布機械腳踏車3 年折舊年限,無清算價值,且為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之交通工具,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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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