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4號
PTDV,109,司促,2324,2020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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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楊劭頎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9 年6 月2 日寄存送達於餉潭派出所,且經本院電話詢 問該派出所,其陳述該文書已於109 年6 月13日經人領取,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109 年7 月14日始提 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 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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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