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83號
KSDV,109,司促,16283,202007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債 權 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