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
聲 請 人 李和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孟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李和順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相對人林孟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