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23號
KSDV,109,司票,3023,202006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
 
聲 請 人 李和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孟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李和順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相對人林孟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