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鴻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
878 號、107 年度訴字第484 號、第617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
字第22619 號、第23171 號、105 年度偵字第9889號,追加起訴
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797 號、第15744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
107 年度偵字第79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4 年6 月間經由網路結識身分不詳綽號「大 哥」之成年人(下稱「大哥」),經「大哥」邀約擔任詐欺 集團「車手」,並以提領款項金額3 %計算報酬,甲○○應 允後,即加入「大哥」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 ,甲○○、「大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在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聯絡下,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 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含金融卡及密碼等),以供詐 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 表三所示事由,來向附表三所示的被害人行騙,致使如附表 三所示的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三所示詐騙 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詳細情形均如附表三所示) 。詐欺集團成員確認上述被害人將款項存、匯入後,即以網 路通訊軟體發送訊息至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 動電話,通知甲○○至指定地點之置物櫃拿取如附表二所示 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告知相關操作密碼,並指示甲○○前 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匯入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之現金(其領 款之時間、地點與金額各詳如附表三「車手領款之時間、地 點與金額」欄所示),甲○○依指示領得款項後,除扣除當 次提款總額之3 %作為己之報酬外,乃將其餘款項攜至不特 定之公用廁所,依約定之暗號確認身分後,將剩餘之款項以 現金交由「大哥」指定之人。
二、案經吳○薰、林美○、林美○、徐○逵、陳○潔、馬○畯、 朱○瑄、少年黃○珺、賴○彥、何○琪、吳○杰、柯○賢、 朱○瑋、楊○綺、張○雯、吳○翰、李○岡、徐○輿、陳○ 嘉、王○憶、何○懋、陳○珍、溫○謙、鄭○堂、黃○昕、
劉○婕、張○瑋、林○皓、盛○佑、陳○玲、鄭○遠、施○ 澤、陳○安、吳○玲、周○庭、張○儀、周○景、何○穎、 戴○穎、張○揚、黃○晏、周○敏、李○銘、黃○惠、李○ 樺、黃○騰、林○勝、楊○涵、簡○瑋、郭○良告訴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此乃第159 條第1 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 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 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 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述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供認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及附表六之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份(見 22619 號偵卷一第29至32、33至43頁)、扣案物照片(見22 619 號偵卷一第50至69頁)、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2261 9 號偵卷一第152 至166 頁)、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 證據(詳細卷頁均詳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等證物在卷 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 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 限,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在「集團式」犯罪,原
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而且如果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 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 何部分為何人下手之必要。觀諸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遠 端遙控通訊設備的電話機房平台,到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 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 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均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 之集團性犯罪,如果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 詐欺的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個成員,雖因各自分 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但共同詐欺的意思 ,均為相同,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達成 詐欺的犯罪結果。被告雖未以實際對被害人行騙,但是在詐 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詐後,即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 項,被告所參與者,屬於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 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 自應就各犯罪事實同負全責。另外,被告既然是擔任「車手 」,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內部必然除與其接洽之「大哥」及收 取款項之人外,尚有負責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蒐集帳戶、放 置金融卡之人員,必然有所預見,足證被告對於詐欺集團人 數達3人以上有所預見。至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4至16 、18、20至21、29至32、34、36至43、47、49至52、56、61 至64、67、69、72至74、78至80、85至87、89至92、97至10 0、106所示詐欺集團之犯行,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 各網站刊登販售商品之不實訊息,吸引買家應買,且其後確 實有該欄所對應之被害人下標購買,而屬刑法第339條之4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詐騙犯罪模式亦時有所聞 ,被告對此詐騙手法當然也可預見,此詐騙方式自然仍屬犯 罪計畫範圍內。是被告就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數達3人以上及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詐欺犯罪情節,既然有所 預見,被告即應對上述加重處罰構成要件擔負共同正犯責任 。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 、6 至13、17、19、22至28、33、35 、44至46、48、53至55、57至60、65至66、68、70至71、75 至77、81至84、88、93至96、101 至105 、107 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5 、14至16、18、20至21、
29至32、34、36至43、47、49至52、56、61至64、67、69、 72至74、78至80、85至87、89至92、97至100 、106 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5 、14至16、18、20至21、29至 32、34、36至43、47、49至52、56、61至64、67、69、72至 74、78至80、85至87、89至92、97至100 、106 部分, 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公訴意旨漏未主 張被告亦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條 件,因公訴意旨已敘明上述加重條件之要件,僅屬漏引 上述規定,應予補充。
㈢詐欺集團對附表三編號58至59、70至71、75、81至82、103所 示各該被害人多次實施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或購買點數,對同一被害人施詐是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為接續犯。另外,附 表三編號22、26、55、59至60、71、81、84部分,同一被害 人被騙後雖進行數次匯款,因為詐欺集團是在同一詐欺取財 的單一目的下,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其分次交付財物,也應 各以一罪評價。
㈣就附表三編號58至59、70至71、75、81至82、103 所示各被 害人因受騙而購買點數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就附表三編 號7 、13、19、23、46、48、58至59、68、71、76、82至84 、88、94至95、102 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檢察官僅 起訴被害人受詐騙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各金融機構帳戶部分 ,而未起訴被害人受騙購買遊戲點數及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各 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部分(均詳如附表三), 但上述部分因與起訴部分均有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就附表三編號71告訴人將受詐騙 款項接續匯入附表二編號27人頭帳戶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補 充,本院已加以審理)。另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 年度偵字第797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 實,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與「大哥」及所屬詐欺集團間,就附表三所示各該犯行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 正犯。
㈥被告所犯各罪(計10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
三、沒收說明:
㈠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 規定也 同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行。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 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的規定。
㈡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持用供其聯繫領取提 款卡及詐欺取款事宜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述明確(見2261 9 號偵卷第109 頁背面、15574 號偵卷第138 至139 頁),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關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 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 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 9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104 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時, 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4 萬6000、2 萬2810元(見附表五 編號1 「扣案情形欄」),依被告供稱:於104 年10月20日 身上遭查獲的款項,還沒有結算,剛領出來等語(見原審訴 第878 號卷㈠第94頁),則該兩筆現金合計6 萬8810元既尚 未轉交予共同正犯之上手詐欺集團成員,仍在被告實力支配 之下,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款項,但僅 負責提領贓款,針對已分配不法利得部分,應就被告實際分 配所得宣告沒收。依被告供述:提領之款項,都先自己計算 出自己報酬3%由提領款項中抽出,剩餘款項則交與「大哥」 所指定之人等語(見15744 號偵卷第139 頁,原審878 號訴 卷第93頁背面),以被告提領之款項及其自稱報酬計算方式 為計算,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 萬6301元(計算式如附 表五編號2 「計算式欄」所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如附表六編號1 至98之金融機構提款卡、信用卡及存摺 等物,非為被告所有;附表六編號99至105 之寄貨存根聯、 宅急便存根聯、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條等物,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犯行有關,又對上述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且對預防及遏止犯罪亦無助益,認並無沒收之 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
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以被告之 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 見原判決第5 頁第16行至第31行),於判決內詳述其理由, 判決: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 至107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 仟捌佰壹拾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參 佰零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 。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 文 備 註 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 之犯行 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 之犯行 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 之犯行 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附表三編號4 之犯行 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附表三編號5 之犯行 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 之犯行 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7 之犯行 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8 之犯行 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 之犯行 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0之犯行 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11之犯行 1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2之犯行 1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13之犯行 1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4之犯行 1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5之犯行 1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6之犯行 1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7之犯行 1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18之犯行 1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19之犯行 2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0之犯行 2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1之犯行 2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22之犯行 2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23之犯行 2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24之犯行 2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5之犯行 2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6之犯行 2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7之犯行 2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8之犯行 2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29之犯行 3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0之犯行 3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1之犯行 3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2之犯行 3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33之犯行 3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4之犯行 3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35之犯行 3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6之犯行 3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7之犯行 3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8之犯行 3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39之犯行 4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0之犯行 4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1之犯行 4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2之犯行 4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3之犯行 4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44之犯行 4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5之犯行 4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46之犯行 4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7之犯行 4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48之犯行 4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49之犯行 5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50之犯行 5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附表三編號51之犯行 5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附表三編號52之犯行 5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53之犯行 5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54之犯行 5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55之犯行 5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56之犯行 5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57之犯行 5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附表三編號58之犯行 5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附表三編號59之犯行 6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60之犯行 6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1之犯行 6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2之犯行 6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3之犯行 6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4之犯行 6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5之犯行 6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6之犯行 6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7之犯行 6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68之犯行 6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69之犯行 7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70之犯行 7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附表三編號71之犯行 7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2之犯行 7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3之犯行 7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4之犯行 7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5之犯行 7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76之犯行 7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7之犯行 7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8之犯行 7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79之犯行 8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80之犯行 8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81之犯行 8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82之犯行 8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83之犯行 8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84之犯行 8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85之犯行 8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86之犯行 8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87之犯行 8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88之犯行 8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89之犯行 9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0之犯行 9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1之犯行 9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2之犯行 9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93之犯行 9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94之犯行 9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95之犯行 9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6之犯行 9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7之犯行 9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8之犯行 9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99之犯行 10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0之犯行 10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1之犯行 10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2之犯行 10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3之犯行 10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4之犯行 10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5之犯行 10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6之犯行 10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附表三編號 107之犯行
附表二:
編 號 申辦人 銀行金融機構 帳 號 1 陳○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 謝○婕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張○文 中華郵政府股份有限公司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4 李○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5 龔○偉 臺灣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6 施○賢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00-000000000000 7 周○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8 簡○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9 游○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 10 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武郵局 00-000000000000 11 王○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 00-000000000000 12 廖○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莿桐腳郵局 00-000000000000 13 尤○普 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0 14 陳○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5 林○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嘉郵局 00-000000000000 16 黃○羣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00 17 許○豪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000 18 許○豪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 19 黃○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 00-000000000000 20 王○婷 中華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 00-000000000000 21 黃○銘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22 劉林○春 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23 高○樟 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00-000000000000 24 陳○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5 梁○榮 臺灣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0 26 劉○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 00-000000000000 27 吳○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28 朱○正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0000000 29 李○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 30 林○倫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詐騙時間 被 害 人 詐 騙 方 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轉匯入帳戶 車手領款之時間、地點與金額(新臺幣) 證 據 1 104年9月8日下午1時許 吳○薰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吳○薰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紅米2.4G雙卡手機2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薰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8日下午3 時30分許,匯款4,000 元至陳○宏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下午3時42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12,000元。 ⑴吳○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2619號卷三第4頁正反面) ⑵吳○薰之中華郵政匯款通知書(見同上偵卷三第5頁) ⑶陳○宏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79頁) 2 104年8月29日晚間10時許 林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寵物飼料,俟林美○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晶燉狗飼料,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林美○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8日下午3 時19分許,匯款1,168 元至陳○宏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9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⑵陳○宏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79頁) 3 104年9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 蔣○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蔣○廷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HTC DESIRE EYE M910x 4G手機一台,並依賣家指示匯款,然蔣○廷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後發現賣方帳號已被停權,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8日下午4 時20分許,匯款6,115 元至陳○宏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下午4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區農會大林分部,提領12,000元。 ⑴蔣○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 ⑵蔣○廷之中華郵政匯款通知書(見同上偵卷三第15頁) ⑶蔣○廷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三第15頁反面至17頁) ⑷陳○宏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79頁) ⑸陳○宏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199 頁) 4 104年9月8日下午5時56分許前某時 王君○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君○並佯稱王君○先前於生活情趣用品店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君○,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王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8日下午5 時20分許,匯款7,012 元至陳○宏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4年9月8日下午5時5分許,經陳○宏掛失提款卡,故甲○○無法提款。 ⑴王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0頁正反面) ⑵王君○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1頁) ⑶陳○宏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79頁反面) 5 104年9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 林○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電子鍋,俟林○妤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飛利浦杜燒電子鍋一個,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林○妤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8日下午5時49分許,匯款2,500 元至陳○宏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4年9月8日下午5時5分許,經陳○宏掛失提款卡,故甲○○無法提款。 ⑴林○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5頁反面至26頁反面) ⑵林○妤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三第27至31頁反面) ⑶陳○宏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79頁反面) 6 104年9月8間晚間6時21分許 徐○逵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徐○逵並佯稱徐○逵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徐○逵,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徐○逵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8日晚間6 時34分許,匯款1,0 412 元至謝○婕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下午6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10,000元。 ⑴徐○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35頁反面至36頁) ⑵謝○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85頁背面) ⑶謝○婕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0 頁) 7 104年9月8日晚間6時8分許 陳○潔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潔並佯稱陳○潔先前於86小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陳○潔,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陳○潔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8日晚間6時8分許,匯款10,712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8日晚間7 時10分許,匯款14,014元至謝○婕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桃園民生路郵局,提領14,000元。 ⑴陳○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44頁正反面) ⑵陳○潔之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45至46頁反面) ⑶謝○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85頁背面) ⑷謝○婕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0 頁) 8 104年9月8日晚間6時50分許 馬○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馬○畯並佯稱馬○畯先前於HITO本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大量訂單,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馬○畯,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馬○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8日晚間7時45分許,匯款15,123元至謝○婕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晚間7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15,000元。 ⑴馬○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50至51頁) ⑵馬○畯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51頁反面) ⑶謝○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85頁背面) ⑷謝○婕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0 頁) 9 104年9月8日晚間7時36分許 朱○瑄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朱○瑄並佯稱朱○瑄先前於HITO本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朱○瑄,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朱○瑄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8日晚間8時17分許,匯款9,025元至謝○婕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晚間8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9,000元。 ⑴朱○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57至58頁) ⑵謝○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85頁背面) ⑶謝○婕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0 頁) 10 104年9月8日晚間8時45分許前某時 少年黃○珺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珺並佯稱黃○珺先前於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黃○珺,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黃○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8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1,789元至謝○婕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8日晚間8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12,000元。 ⑴黃○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62至63頁) ⑵黃○珺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63頁反面) ⑶謝○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85頁背面) ⑷謝○婕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0 頁) 11 104年9月9日下午4時35分許 張○儒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儒並佯稱張○儒先前於HITO本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張○儒,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張○儒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9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29,989元至張○文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9日下午5時17分許,在桃園市境外不詳地點,提領29,000元。 ⑴張○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68頁反面至70頁) ⑵張○儒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70頁反面) ⑶張○文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89頁) 12 104年9月9日下午4時50分許 賴○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賴○彥並佯稱賴○彥先前於HITO本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賴○彥,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賴○彥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9日下午5時42分許,匯款17,111元至張○文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9日下午5時46分許,在桃園市境外不詳地點,提領18,000元。 ⑴賴○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75頁正反面) ⑵賴○彥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76頁) ⑶張○文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89頁) 13 104年9月9日下午534分許 何○琪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何○琪並佯稱何○琪先前於巴黎草莓彩妝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何○琪,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何○琪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9日晚間6 時36分許,匯款29,985元至張○文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9日晚間7 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⑶於104 年9月9日晚間7 時41分許,匯款60,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30,000元。 ⑴何○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82頁正反面) ⑵何○琪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83頁反面至84頁) ⑶張○文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89頁) ⑷張○文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1 頁) 14 104年9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 吳○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吳○杰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手機一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杰遲未收得所購商品,無法聯繫賣家,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26日上午10時37分許,匯款15,000元至李○興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26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5,000元。 ⑴吳○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89頁反面至90頁) ⑵吳○杰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90頁反面) ⑶李○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 ⑷李○興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2 頁) 15 104年9月26日下午2時7分前某時 廖○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吹風機,俟廖○瑜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吹風機一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廖○瑜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26日下午2時7分許,匯款5,800元至李○興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甲○○於104年9月26日下午2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壢普仁郵局,提領5,000元。 ⑴廖○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95頁正反面) ⑵廖○瑜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96頁) ⑶李○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 ⑷李○興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2 頁) 16 104年9月26日下午2時28分前某時 柯○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相機,俟柯○賢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RICOH GR赤環(含原廠電池2顆),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柯○賢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26日下午2時28分許,匯款8,000元至李○興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26日上午10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提領8,000元。 ⑴柯○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00頁反面至102頁) ⑵柯○賢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三第102 頁反面) ⑶李○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 ⑷李○興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2 頁) 17 104年9月26日下午4時19分許 姚○○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姚○○並佯稱姚○○先前於HITO本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姚○○,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姚○○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26日下午5時16分許,匯款9,008元至李○興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26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9,000元。 ⑴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07 頁正反面) ⑵姚○○之中華郵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 108頁) ⑶李○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 ⑷李○興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2 頁) 18 104年9月26日下午5時36分許 朱○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俟朱○瑋之配偶蔡曼嫻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朱○瑋之蔡曼嫻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26日下午5時36分許,匯款12,000元至李○興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26日下午5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6,000元。 ⑴朱○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13 頁正反面) ⑵朱○瑋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畫面(見同上偵卷三第114頁) ⑶李○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 ⑷李○興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2 頁) 19 104年9月30日晚間7時39分許 楊○綺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綺並佯稱楊○綺因房東勿簽物品簽收欄導致其變為金石堂書店之經銷商,每月會自其金融帳戶內自動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楊○綺,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楊○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年9月30日晚間9 時16分許,匯款28,980元至龔○偉所有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於104年9月30日晚間8 時29分許,匯款29,989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9月30日晚間9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提領28,000元。 ⑴楊○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21 頁反面至122頁反面) ⑵楊○綺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23頁) ⑶楊○綺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見同上偵卷三第123 頁反面) ⑷龔○偉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98頁) ⑸龔○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3 頁) 20 104年10月1日下午1時22分許 張○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尿布,俟張○雯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滿意寶寶尿布10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張○雯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後欲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已遭詐欺集團成員刪除,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28分許,匯款12,900元至施○賢所有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3,000元。 ⑴張○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28 頁反面至129頁) ⑵張○雯之上海商業銀行 ATM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129頁背面) ⑶施○賢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字卷二第106頁反面) ⑷施○賢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3 頁) 21 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許 吳○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錶,俟吳○翰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APPLEWATCH SPORT 42MM智慧型手錶一只,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翰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28分許,匯款9,000 元至施○賢所有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56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11,000元。 ⑴吳○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33 頁背面至134頁) ⑵吳○翰之華南銀行ATM 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135頁) ⑶施○賢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字卷二第107頁) ⑷施○賢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3 頁) 22 104年10月2日晚間7時36分許 李○岡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岡並佯稱李○岡先前於金石堂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訂購12本書籍,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岡,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岡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時4分許,匯款29,980元至周○翔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59,000元。 ⑴李○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38 頁反面至139頁) ⑵李○岡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40頁) ⑶周○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118頁反面) ⑷周○翔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4 頁) 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時12分許,匯款28,980元至周○翔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59,000元。 23 104年10月2日晚間8時40分許 鍾○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鍾○緯並佯稱鍾○緯於松本澤公司有問題訂單,並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鍾○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 時13分許,匯款29,980元至周○翔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 時44分許,匯款30,000元至板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年10月2日晚間9 時48分許,匯款30,000元至板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⑴鍾○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45 頁反面至146頁) ⑵鍾○緯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46頁反面) ⑶鍾○緯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47頁) ⑷周○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118頁反面) ⑸周○翔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4 頁) 24 104年10月8日下午4時59分許 許○婷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許○婷並佯稱許○婷先前於ezSHOP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許○婷,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許○婷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同日再撥打電話與許○婷,向其佯稱須將帳戶內剩餘之金錢提領並購買點數,致使許○婷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67,000元之點數。 於104年10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匯款29,980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8日晚間8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提領29,000元。 ⑴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51 頁反面至152頁反面) ⑵簡元○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37頁) ⑶簡元○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5 頁) 25 104年10月8日晚間9時18分許 徐○輿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徐○輿並佯稱徐○輿先前於MANTO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徐○輿,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徐○輿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8日晚間9時46分許,匯款19,123 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8日晚間9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50,000元。 ⑴徐○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56 頁反面至157頁反面) ⑵徐○輿之聯邦銀行ATM 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 158頁) ⑶簡元○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37頁) ⑷簡元○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5 頁) 26 104年10月8日晚間8時25分許 陳姵○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姵○並佯稱陳姵○先前於樂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姵○,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陳姵○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8日晚間9時53分許,匯款29,989 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63 頁正反面) ⑵陳姵○之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64頁) ⑶簡元○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37頁) ⑷簡元○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5 頁) 於104年10月8日間10時17分許,匯款4,980 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未及提款。 27 104年10月8日晚間6時16分許 王○憶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憶並佯稱王○憶先前於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憶,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王○憶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8日晚間10時9分許,匯款9,049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未及提款。 ⑴王○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67 頁反面至168頁反面) ⑵王○憶之彰化銀行ATM 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 169頁) ⑶簡元○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37頁) 28 104年10月8日晚間9時20分許 何○懋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何○懋並佯稱何○懋先前於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何○懋,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何○懋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8日晚間10時12分許,匯款19,831元至簡元○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未及提款。 ⑴何○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73 頁反面至174頁反面) ⑵何○懋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175頁) ⑶簡元○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37頁) 29 104年10月9日中午12時28分許 陳○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陳○珍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APPLE IPHONE 5S智慧型手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翰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後收到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停權通知,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7,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中午12時3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OK便利商店,提領9,000元。 ⑴陳○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80 頁反面至181頁反面) ⑵陳○珍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82頁反面) ⑶陳○珍之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183頁) ⑷陳○珍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見同上偵卷三第 183頁反面至187頁) ⑸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 ⑹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0 104年10月6日某時 溫○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Eprice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溫○謙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IPHONE6手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然溫○謙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1時16分許,匯款14,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下午1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提領14,000。 ⑴溫○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91頁正反面) ⑵溫○謙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192頁)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1 104年10月7日晚間11時許 鄭○堂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鄭○堂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三星NOTE4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鄭○堂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1時49分許,匯款9,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下午2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9,000元。 ⑴鄭○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196 頁反面至197頁) ⑵鄭○堂之匯豐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三第 197頁反面)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2 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32分前某時 黃○昕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俟黃○昕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ONE OK ROCK演唱會門票三張,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昕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32分許,匯款10,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31,000元。 ⑴黃○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02 頁正反面) ⑵黃○昕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03) ⑶黃○昕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見同上偵卷三第203頁反面至207頁) ⑷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⑸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3 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34分前某時 劉○婕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劉○婕並佯稱劉○婕先前於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吳先生致電劉○婕,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劉○婕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34分許,匯款21,012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劉○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11 頁反面至212頁) ⑵劉○婕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12頁反面)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4 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 張○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俟張○瑋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張○瑋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8,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1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OK便利商店,提領39,000元。 ⑴張○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16 頁反面至217頁反面) ⑵張○瑋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18頁)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5 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20分許 林○皓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皓並佯稱林○皓先前於OPENLADY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林○皓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31分許,匯款23,356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3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24,000元。 ⑴林○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22 頁正反面) ⑵林○皓之新光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23頁)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6 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 盛○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電動刮鬍刀,俟盛○佑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電動刮鬍刀一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盛○佑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匯款6,4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9日晚間6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OK便利商店,提領14,000元。 ⑴盛○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26反面至227頁) ⑵盛○佑之帳戶交易資料(見同上偵卷三第227頁反面) ⑶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⑷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7 104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 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俟陳○玲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演唱會門票二張,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玲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53分許,匯款8,000元至游○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三第231 頁反面至232頁反面) ⑵陳○玲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三第233頁) ⑶陳○玲與詐欺集團之LINE通訊紀錄(見同上偵卷三第233頁反面至237頁反面) ⑷游○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44頁反面) ⑸游○有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6 頁) 38 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許 鄭○遠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烤箱,俟鄭○遠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DR.GOODS GS6001第二代烘焙專用烤箱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鄭○遠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7,700元至洪○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7,000元。 ⑴鄭○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2至3頁反面) ⑵鄭○遠之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 4頁正反面) ⑶鄭○遠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5頁) ⑷洪○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 148頁) ⑸洪○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7頁) 39 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許 施○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Mobile01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施○澤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APPLE IPHONE6 64G手機一台,並依賣家指示匯款,然施○澤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42分許,匯款12,000元至洪○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提領12,000元。 ⑴施○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9至10頁) ⑵施○澤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11頁) ⑶洪○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 148頁) ⑷洪○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7頁) 40 104年10月18日上午11時許 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Mobile01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陳○安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IPHONE 6 PLUS手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安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10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匯款17,000元至洪○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8日下午1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7,000元。 ⑴陳○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3頁正反面) ⑵陳○安之Mobile01網頁資料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通訊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15頁正反面) ⑶洪○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 148頁) ⑷洪○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7頁) 41 104年10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 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吹風機,俟吳○玲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N96吹風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吳○玲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4,700元至王○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2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提領20,000元。 ⑴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7頁反面至18頁) ⑵吳○玲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21頁反面) ⑶王○民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53頁) ⑷王○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8 頁) 42 104年10月2日上午11時42分前某時 周○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除毛刀,俟周○庭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飛利浦除毛刀一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周○庭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2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2,100元至王○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周○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22頁反面至23頁反面) ⑵周○庭與詐欺集團成之LINE通訊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27至30頁) ⑶周○庭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30頁反面) ⑷王○民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53頁) ⑸王○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8 頁) 43 104年10月2日上午8時45分許 張○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尿布,俟張○儀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滿意寶寶尿布一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張○儀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2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1,400元至王○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3,000元。 ⑴張○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32頁反面至33頁反面) ⑵張○儀與詐欺集團之LINE通訊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34頁反面至35頁) ⑶張○儀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35頁) ⑷王○民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53頁) ⑸王○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8 頁) 44 104年10月2日下午5時5分許 張○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雲並佯稱張○雲先前於金石堂網路書局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張○雲,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張○雲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2日下午5時35分許,匯款29,989元至王○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2日下午5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40,000元。 ⑴張○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37頁反面至38頁反面) ⑵張○雲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40頁) ⑶王○民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53頁) ⑷王○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8 頁) 45 104年10月2日下午4時59分許 周○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周○景並佯稱周○景先前於小三美日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周○景,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周○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2日下午5時40分許,匯款11,989元至王○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周○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審訴字卷第56至57頁) ⑵周○景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見審訴字卷第57頁反面) ⑶王○民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二第153頁) ⑷王○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8 頁) 46 104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 王○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美並佯稱王○美先前於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美,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王○美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10月18日下午5 時29分許,匯款29,989元至廖○竣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莿桐腳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 ⑵於104 年10月18日下午5 時49分許,匯款29,989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10月18日晚間6 時27分許,匯款29,980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⑷於104 年10月18日晚間6 時42分許,匯款29,98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8日下午5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 30,000元。 ⑴王○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50頁反面至51頁反面) ⑵王○美之聯邦銀行、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52頁) ⑶廖○竣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59頁) ⑷廖○竣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9 頁) 47 104年10月18日晚間6時許 何○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吹風機,俟何○穎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吹風機二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何○穎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後收到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停權通知,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8時19分許,匯款10,900元至廖○竣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莿桐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甲○○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8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0,000元。 ⑴何○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55頁反面至56頁) ⑵何○穎之合作金庫ATM 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56頁反面) ⑶廖○竣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59頁) ⑷廖○竣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09 頁) 48 104年10月18日晚間6時28分許 戴○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戴○穎並佯稱戴○穎先前於法國的秘密甜點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戴○穎,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戴○穎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10月18日晚間6 時28分許後某時,匯款99,876元至尤○普所有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10月18日某時許,匯款29,984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10月18日某時許,匯款29,98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9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99,000元。 ⑴戴○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61至62頁反面) ⑵戴○穎之國泰世華、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第64頁、65頁) ⑶戴○穎之國泰世華存摺影本暨內頁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65頁反面至66頁) ⑷尤○普之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64頁) 49 104年10月18日下午1時59分許 張○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Mobile01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旅行箱,俟張○揚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旅行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張○揚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18,000元至尤○普所有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上午11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18,000元。 ⑴張○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72至73頁) ⑵尤○普之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64頁) 50 104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 楊○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比價王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楊○雯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IPHONE6 64G手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楊○雯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13,000元至尤○普所有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中午12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10,000元。 ⑴楊○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75頁反面至76頁) ⑵楊○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偵卷四第76頁反面) ⑶尤○普之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64頁反面) 51 104年10月16日晚間9時30分許 黃○晏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健康食品,俟黃○晏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關立固健康食品,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晏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10月19日中午12時許,匯款4,300元至尤○普所有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甲○○未及提款。 ⑴黃○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80頁正反面) ⑵尤○普之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64頁反面) 52 104年10月19日上午9時34分許 周○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食品,俟周○敏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亞培愛美力涵纖1.2 8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周○敏遲未收得所購商品。 於104年10月19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7,400元至尤○普所有大眾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未及提款。 ⑴周○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 ⑵周○敏之臺灣中小企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87頁) ⑶周○敏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87頁反面至88頁) ⑷尤○普之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64頁反面) 53 104年10月19日下午5時6許 李○銘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銘並佯稱李○銘先前於金石堂網路書店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銘,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銘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19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25,025元至陳○傑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6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46,000元。 ⑴李○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91至92頁反面) ⑵李○銘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93頁) ⑶陳○傑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76頁反面) ⑷陳○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0 頁) 54 104年10月19日晚間6時4分前某時 黃○惠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惠並佯稱黃○惠先前於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黃○惠,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黃○惠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6時5分許,匯款20,998元至陳○傑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黃○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94頁反面至95頁) ⑵陳○傑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76頁反面) ⑶陳○傑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0 頁) 55 104年10月19日晚間6時57分許前某時 李○樺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樺並佯稱李○樺先前於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付款,並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6時57分許,匯款19,985元至林○渝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19,000元。 ⑴李○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 ⑵李○樺之國泰世華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100頁反面) ⑶林○渝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90頁) ⑷林○渝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1 頁) 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13分許,匯款12,051元至林○渝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40,000元。 56 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15分前某時 黃○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Mobile01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智慧型手機,俟黃○騰瀏覽網頁,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IPHONE手機一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騰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15分許,匯款17,000元至林○渝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黃○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03 頁正反面) ⑵黃○騰之Mobile01網頁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105頁反面) ⑶黃○騰之轉帳交易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106頁) ⑷林○渝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90頁) ⑸林○渝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1 頁) 57 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12分許 林○勝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勝並佯稱林○勝先前於雅虎奇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林○勝,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林○勝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51分許,匯款10,012元至林○渝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7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提領10,000元。 ⑴林○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08 頁反面至110頁) ⑵林○勝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111頁) ⑶林○渝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90頁) ⑷林○渝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1 頁) 58 104年10月19日晚間6時許 楊○涵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涵並佯稱楊○涵先前於雅虎奇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造成多筆訂單,並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楊○涵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楊○涵完成上述匯款後,復向於同日再撥打電話與楊○涵其佯稱須購買點數,致使楊○涵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50,000元之點數。 ⑴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8 時49分許,匯款29,989元至黃○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7時1分許,匯款29,989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8時9分許,匯款99,987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8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30,000元。 ⑴楊○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14 頁反面至115頁反面) ⑵楊○涵購買eGASH點數明細(見同上偵卷四第116頁) ⑶楊○涵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117頁反面) ⑷林○?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 192頁反面) ⑸林○羣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2頁) 59 104年10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簡○瑋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簡○瑋並佯稱簡○瑋先前於網路購物時,領取商品之程序有誤,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致電簡○瑋,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簡○瑋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簡○瑋完成上述匯款後,復向於同日再撥打電話與簡○瑋其佯稱須購買點數,致使簡○瑋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73,000元之點數。 ⑴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11 時9分許,匯款29,980元至林○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11時14分許,匯款29,980元至林○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10月20日凌晨0 時20分許,匯款29,999元至林○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10時17分許,匯款29,999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甲○○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11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提領60,000元。 ⑵甲○○於104年10月20日凌晨0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提領30,000元。 ⑴簡○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22頁至123頁) ⑵簡○瑋購買點數之交易明細紀錄(見同上偵卷四第 123頁反面至124頁反面、126頁反面) ⑶簡○瑋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125頁) ⑷林○羣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193頁) ⑸林○羣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2頁) 60 104年10月19日晚間9時56分許 郭○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郭○良並佯稱郭○良先前於OB嚴選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分期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郭○良,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郭○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10月19日晚間11時44分許,匯款29,985元至林○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10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匯款29,985元至林○羣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甲○○於104年10月19日晚間11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30,000元。 ⑵甲○○於104年10月20日凌晨0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提領30,000元。 ⑴郭○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同上偵卷四第129至130頁) ⑵郭○良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四第130頁反面) ⑶林○羣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二第193頁) ⑷林○羣帳戶提款地點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四第212頁) 61 104年9月1日下午2時49分 李○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皇家F32理想體態成貓飼料15KG2包,俟李○琪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成貓飼料2 包,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李○琪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1日下午3時21分許,匯款2,300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⑵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16,000元。 ⑶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2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⑷於104 年9月1日晚間6時2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中壢普仁郵局,提領1,000元。 ⑸於104 年9月1日晚間6時21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中壢普仁郵局,提領6,000元。 ⑴李○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09至110頁) ⑵李○琪之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13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至40頁) ⑷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 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2 104年9月1日下午4時21分前某時許 吳○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飛輪,俟吳○萍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飛輪,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吳○萍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1日下午4時21分許,匯款2,000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20至122頁) ⑵吳○萍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25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至40頁) ⑷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 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3 104年9月1日下午4時許 林○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王品餐券13張,俟林○成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餐券13張,詐欺集團另提供露天拍賣網站供林○成下標,林○成下標後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林○成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1日下午4時45分許,匯款5,000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15至116頁) ⑵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離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 至40頁) ⑶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4 104年9月1日下午4時10分許 陳○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遊戲主機1 台,俟陳○宏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遊戲主機1 台,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宏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1日下午5時2分許,匯款5,600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28、133至134頁) ⑵陳○宏之匯款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31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至40頁) ⑷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 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5 104年9月1日下午5時3分許 羅○佳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羅○佳並佯稱羅○佳先前於86小舖購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羅○佳,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羅○佳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1日晚間6時6分許,匯款4,312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羅○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36至139頁) ⑵羅○佳之中國信託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42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至40頁) ⑷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 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6 104年9月1日晚間6時許 林○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穎並佯稱林○穎先前於購物網站購買油畫時,因其母親於簽收貨物時誤簽連續扣款單,將連續扣款12個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穎,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林○穎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1日晚間6時31分許,匯款7,012元至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02至104頁) ⑵林○穎之華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07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8至40頁) ⑷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7年7月10日黎明營密字第10700023751 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2之1至72之3頁) 67 104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 劉○榆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奶粉,俟劉○榆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奶粉,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劉○榆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10分許,匯款1,863元至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4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⑵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4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⑶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4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元。 ⑷於104 年9月1日晚間8時3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OK便利超商,提領1,000元。 ⑸於104 年9月1日晚間8時3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OK便利超商,提領2,000元。 ⑹於104 年9月1日晚間10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之元大銀行中壢分行,提領700元。 ⑺104年9月2日凌晨0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提領100元。 ⑴劉○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53至155頁) ⑵劉○榆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58至159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8至52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7310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74之1至74之2頁) 68 104年9月1日晚間7時36分前某時許 卓○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卓○良,並佯稱為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通知露天拍賣退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卓○良,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卓○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36 分許,匯款29,986元至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1日晚間8時51 分許,匯款30,00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1日晚間8時53 分許,匯款20,00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卓○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69至171頁) ⑵卓○良之中華郵政、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75至176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8至52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7310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74之1至74之2頁) 69 104年9月1日晚間7時30分許 謝○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大型狗屋2 個,俟謝○有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狗屋2 個,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謝○有後受通知賣家帳戶已遭停權,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58分許,匯款2,900元至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謝○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44至146、147至148頁) ⑵謝○有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51頁) ⑶甲○○提領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8至52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7310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74之1至74之2頁) 70 104年9月1日晚間9時49分前某時許 洪○御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洪○御並佯稱洪○御先前於86小舖購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洪○御,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洪○御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洪○御完成前開匯款後,向洪○御佯稱因一日僅能匯款30,000元,故須至便利超商購買點數,致使洪○御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5,000元之點數。 於104年9月2日晚間9時49分許,匯款29,980元至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洪○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62至164頁) ⑵洪○御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67頁) ⑶洪○御購買點數之交易明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67頁) ⑷甲○○提領許○豪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8至52頁) 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7310號函暨附件許○豪所有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74之1至74之2頁) 71 104年9月1日下午5時1分許 賴○瑾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賴○瑾並佯稱賴○瑾先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弄錯單據導致訂單變為12組,若不取消將自動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賴○瑾,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賴○瑾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賴○瑾完成前開匯款後,向賴○瑾佯稱因一日僅能匯款60,000元,故須至便利超商購買點數,致使賴○瑾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150,000元之點數。 ⑴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51 分許,匯款12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53 分許,匯款12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1日下午5時57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 年9月1日晚間6時2分許,匯款29,98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⑸於104 年9月1日晚間7時41 分許,匯款29,98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於104 年9月1日晚間8時1分許,匯款29,98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於104 年9月2日凌晨0時1分許,匯款29,989元至吳○甄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 ⑻於104 年9月2日凌晨0時9分許,匯款29,980元至吳○甄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⑼於104 年9月2日凌晨0時13 分許,匯款29,980元至吳○甄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⑽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0 分許,匯款99,979元至黃柏松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 時53分許,匯款119,989 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2日凌晨0時29 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提領 100元。 ⑵於104 年9月2日凌晨0時30 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提領 800元。 ⑶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⑷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⑸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⑹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7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⑺於104 年9月2日下午1時5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⑻於104 年9月2日下午2時2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⑴賴○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44至48頁) ⑵賴○瑾之中華郵政、台新銀行、彰化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56至59頁) ⑶賴○瑾之玉山銀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06頁) ⑷賴○瑾購買點數之交易明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07至116頁) ⑸甲○○提領黃柏松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吳○甄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4至76、88至89頁)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0日桃營字第1071800813號函暨附件黃柏松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1之1至61之2頁)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90494 號函暨附件吳○甄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0之1至70之2頁) 72 104年9月2 日某時許 陳○歆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電冰箱,俟陳○歆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電冰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歆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2日下午4時16 分許,匯款7,192元至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2日下午4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提領8,000元。 ⑵於104年9月2日下午5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壢興國郵局,提領1,000元。 ⑶於104年9月2日下午5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壢興國郵局,提領6,000元。 ⑷於104 年9月2日下午5時2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⑸於104 年9月2日下午5時2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6,000元。 ⑴陳○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73至174頁) ⑵甲○○提領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56至60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7月12日高營字第1071801306號函暨附件王○婷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2之1至62之2頁) 73 104年9月1 日某時許 劉○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搖床1 張,俟劉○瑜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搖床,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劉○瑜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2日下午4時16 分許,匯款800 元至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劉○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90至192頁) ⑵甲○○提領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56至60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7月12日高營字第1071801306號函暨附件王○婷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2之1至62之2頁) 74 104年9月2日下午4時23分許 陳○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益淨麴,俟陳○君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益淨麴,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君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 年9月2日下午5時6分許,匯款5,400元至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84至186頁) ⑵甲○○提領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56至60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7月12日高營字第1071801306號函暨附件王○婷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2之1至62之2頁) 75 104年8月31日晚間9時31分許 林○萱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萱並佯稱其前於18 度C巧克力工坊購物時,所給付之金額在銀行並未入帳,倘無法入帳其所有之其他銀行帳戶都將被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林○萱,佯稱其需依指示至便利超商購買點數,致林○萱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3,000元之點數。 ⑵詐欺集團於林○萱購買前開點數後,又於同年9月2日致電林○萱,並向其佯稱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林○萱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2日晚間6時14分許,匯款11,111元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78至179頁) ⑵林○萱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81頁) ⑶林○萱購買點數之交易明細(桃市警偵卷四第182頁) ⑷甲○○提領王○婷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56至60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7月12日高營字第1071801306號函暨附件王○婷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2之1至62之2頁) 76 104年9月3日下午5時許 王○容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容並佯稱王○容先前於86小舖購物網站購物時,於取貨時誤簽12個月續訂保養品之訂單,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王○容,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王○容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3日下午5時58 分許,匯款12元至所有人不詳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2分許,匯款12元至所有人不詳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35 分許,匯款29,98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47 分許,匯款29,980元至黃昱名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5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⑵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⑶於104 年9月3日晚間6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⑷於104 年9月3日晚間9時2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元。 ⑸於104 年9月3日晚間9時2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4,000元。 ⑴王○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22至25頁) ⑵王○容之中華郵政、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28頁) ⑶甲○○提領黃昱銘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6至47頁) 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松山分行107年7月17日華南松存字第1070000290號函暨附件黃昱銘所有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63之1至63之2頁) 77 104年9月23日下午4 時52分許 藍○慈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藍○慈並佯稱藍○慈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2 個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藍○慈,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藍○慈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3日晚間7時許,匯款18,199元至黃昱名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藍○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5至17頁) ⑵藍○慈之手機通聯記錄(見桃市警偵卷四第20頁) ⑶藍○慈之轉帳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四第20頁) ⑷甲○○提領黃昱銘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6至47頁) 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松山分行107年7月17日華南松存字第1070000290號函暨附件黃昱銘所有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見訴字第 484號卷第63之1至63之2頁) 78 104年9月4 日上午某時許 江○濱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APPLE IMAC 27 型桌上型電腦,俟江○濱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桌上型電腦,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江○濱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匯款10,000元至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4日下午5時42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OK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⑵於104 年9月4日下午5時5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 5,000元。 ⑶於104 年9月4日下午5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 5,000元。 ⑷於104 年9月4日晚間6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⑸於104 年9月4日晚間6時1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元。 ⑹於104 年9月4日晚間6時5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⑺於104 年9月4日晚間6時5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 元。 ⑻於104 年9月4日晚間6時5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7,000 元。 ⑴江○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39至40頁) ⑵江○濱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五第43頁) ⑶甲○○提領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9至83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9日作心詢字第1070704104 號函暨附件劉林○春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 號卷第64之1至64之2頁) 79 104年9月4日下午5時27分許 陳○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HTC M8手機,俟陳○甫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 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M8手機,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甫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4日下午5時59分許,匯款6,000元至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25至26頁) ⑵陳○甫之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五第29頁) ⑶陳○甫之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五第29頁) ⑷甲○○提領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9至83頁) ⑸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9日作心詢字第1070704104 號函暨附件劉林○春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 號卷第64之1至64之2頁) 80 104年9月4日下午5時許 黃○治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BOXING搖擺拳擊練習座MC178-960拳擊座打擊練習器,俟黃○治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拳擊座打擊練習器,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治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4日晚間6時4分許,匯款1,910元至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黃○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31至32頁) ⑵黃○治之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五第35頁) ⑶黃○治之中國信託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五第36頁) ⑷甲○○提領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9至83頁) ⑸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9日作心詢字第1070704104 號函暨附件劉林○春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 號卷第64之1至64之2頁) 81 104年9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李○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並佯稱因飯店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將其加入旅行社員工成為與飯店簽約之契約人員,將需支付一年份之住宿費,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李○,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李○完成前開匯款後,復向李○佯稱須至便利超商購買點數,致使李○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6,000元之點數。 於104年9月4日晚間6時49分許,匯款30,000元至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6至8頁) ⑵李○之永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五第12頁) ⑶李○購買點數之發票及交易明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12頁) ⑷甲○○提領劉林○春所有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9至83頁) ⑸甲○○提領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84至87頁) ⑹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9日作心詢字第1070704104 號函暨附件劉林○春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 號卷第64之1至64之2頁) ⑺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13日作心詢字第1070709103號函暨附件高吉章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7之1至67之2頁) 於104年9月4日晚間7時1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4日晚間7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⑵於104 年9月4日晚間7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⑶於104 年9月4日晚間7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4,000元。 ⑷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41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⑸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42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⑹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2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⑺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3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⑻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31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⑼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4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中壢普仁郵局,提領100元。 ⑽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4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中壢普仁郵局,提領4,700元。 82 104年9月4日晚間7時6分許 陳○君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君並佯稱其前於iFit購物網站購物,因收取貨物時於收據上誤勾選分期付款,導致其所有帳戶將連續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君,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陳○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於陳○君完成前開匯款後,復向陳○君佯稱須至便利超商購買點數,致使陳○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45,000元之點數。 ⑴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8分許,匯款29,996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28 分許,匯款29,98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38 分許,匯款24,980元至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46至48頁) ⑵陳○君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五第53頁) ⑶陳○君購買點數之交易明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54至58頁) ⑷甲○○提領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84至87頁) ⑸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13日作心詢字第1070709103號函暨附件高吉章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7之1至67之2頁) 83 104年9月4日晚間6時11分許 李○誼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誼並佯稱其前於購物網站購物時,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誼,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誼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4日晚間8時34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4日晚間9時20 分許,匯款29,980元至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誼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五第60至62頁) ⑵李○誼之中華郵政、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五第15頁) ⑶甲○○提領高○樟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84至87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7月13日作心詢字第1070709103號函暨附件高吉章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7之1至67之2頁) 84 104年9月5 日晚間6時12分 謝○儀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謝○儀並佯稱其前於購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該筆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服人員致電謝○儀,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謝○儀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5日晚間6時59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5日晚間7時57 分許,匯款28,980元至陳○維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5日晚間8時5分許,匯款4,023 元至陳○維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5日晚間8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⑵於104 年9月5日晚間8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元。 ⑶於104 年9月5日晚間8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8,000元。 ⑴謝○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4至6頁) ⑵謝○儀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1頁) ⑶謝○儀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2至13頁) ⑷甲○○提領陳○維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72至73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7月12日儲字第1070142757 號函暨附件陳○維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 號卷第75之1至75之2頁) 85 104年9月5 日晚間10時許 黃○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俟黃○玲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筆記型電腦,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玲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上午11時1分許,匯款15,00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6日下午2時17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⑵於104 年9月6日下午2時1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元。 ⑶於104 年9月6日下午3時2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中華民國農會,提領10,000元。 ⑷於104 年9月6日下午3時2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中華民國農會,提領2,000元。 ⑸於104 年9月6日下午3時5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⑹於104 年9月6日下午3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4,000元。 ⑺於104 年9月6日下午5時2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000元。 ⑻於104 年9月6日下午5時2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提領4,000元。 ⑴黃○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45至146頁) ⑵黃○玲之吉安鄉農會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48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86 104年9月6日上午9時許 陳○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杏輝納補瑞多益糖鉻加強配方營養品,俟陳○雯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保養品3 瓶,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雯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1,20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50至153頁) ⑵陳○雯之中華郵政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56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87 104年9月6 日中午12時23分許 陳○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奶粉6 罐,俟陳○婷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奶粉6 罐,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婷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中午12時23分後某時許,匯款2,91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25至126頁) ⑵陳○婷之ATM 轉帳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35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88 104年9月6 日上午11時30分許 汪○揚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汪○揚並佯稱其前於小三美日購物網站購物時,於超商取貨誤簽姓名,導致銀行帳戶會持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致汪○揚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6日下午1時15 分許,匯款30,00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6日下午1時23 分許,匯款30,00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6日晚間7時11 分許,匯款30,000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 年9月6日下午1時32 分許,匯款19,895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汪○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37至139頁) ⑵汪○揚之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43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89 104年9月6 日某時許 陳○泉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TOTO TMGG40E控溫水龍頭,俟陳○泉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控溫水龍頭2 組,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陳○泉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下午2時4分許,匯款5,00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65至167頁) ⑵陳○泉之匯款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70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90 104年9月6日下午3時許 余○篤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照相機鏡頭,俟余○篤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照相機鏡頭,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余○篤後受通知賣家帳戶已遭停權,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下午3時44分許,匯款9,00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余○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27至129頁) ⑵余○篤之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32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91 104年9月6日下午5時4 分前某時許 簡○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PANASONIC國際微電腦12吋立扇(F-L12BMS ),俟簡○成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立扇,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簡○成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下午5時4分許,匯款1,036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簡○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19至120頁) ⑵簡○成之合作金庫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23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 之3頁) 92 104年9月6日下午5時15分前某時許 劉○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SONY紫色Z3手機,俟劉○瑀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SONY紫色Z3手機,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劉○瑀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6日下午5時15分許,匯款8,000元至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劉○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58至160頁) ⑵劉○瑀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163頁) ⑶甲○○提領梁○榮所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41至45頁) ⑷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7年7月13日內湖營密字第10700023771 號函暨附件梁○榮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6之1至76之3頁) 93 104年9月10日下午4時許 陳○菖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菖並佯稱其前於MOMO購物網站購物,交易紀錄在公司帳戶處理上有問題,導致其郵局帳戶有重複扣款之可能,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陳○菖,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陳○菖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25 分許,匯款22,980元至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31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中壢普仁郵局,提領53,000元。 ⑵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5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台新銀行中壢分行,提領20,000元。 ⑶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5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台新銀行中壢分行,提領10,000元。 ⑷於104年9月11日晚間8時4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⑸於104年9月11日晚間9時2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提領205元。 ⑴陳○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216至218頁) ⑵陳○菖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221頁) ⑶甲○○提領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69至7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9日桃營字第1071800843號函暨附件劉○容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8之1至68之2頁) 94 104年9月11日晚晚間6 時30分許 張○芬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芬並佯稱其前於購物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其個人資料遭駭客入侵,並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張○芬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49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30 分許,匯款29,989元至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21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47 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207至209頁) ⑵甲○○提領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69至71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9日桃營字第1071800843號函暨附件劉○容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8之1至68之2頁) 95 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7分許 少年羅○羚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羅○羚並佯稱其前於86小舖購物網站購物,於取貨時簽單誤簽導致變成批發會員,如未取消則會被銀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羅○羚,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羅○羚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45 分許,匯款12,013元至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於104年9月11日晚間8時5分許,匯款29,989元至所有人不詳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年9月11日晚間8時35 分許,匯款17,987元至所有人不詳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羅○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88至189頁) ⑵羅○羚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93頁) ⑶甲○○提領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69至7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9日桃營字第1071800843號函暨附件劉○容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8之1至68之2頁) 96 104年9月11日晚間6 時43分許 方○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方○玉並佯稱其前於購物網站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其條碼誤設為批發商,如未取消則會被銀行每月扣款,並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方○玉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11日晚間7時51分許,匯款10,030元至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方○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201至202頁) ⑵方○玉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三第205頁) ⑶甲○○提領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69至7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9日桃營字第1071800843號函暨附件劉○容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8之1至68之2頁) 97 104年9月11日晚間8時35 分前某時許 許○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俟許○宸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行動電話,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許○宸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11日晚間8時35分許,匯款10,000元至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許○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95至196頁) ⑵許○宸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桃市警偵卷三第 199頁) ⑶許○宸之匯款明細資料(見桃市警偵卷三第199-1頁) ⑷甲○○提領劉○容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69至7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7年7月19日桃營字第1071800843號函暨附件劉○容所有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68之1至68之2頁) 98 104 年10月3 日上午11時22分前某時序許 黃○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Panasonic EN-NA97/CN97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俟黃○婷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奈米水離子吹風機2 支,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黃○婷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3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11,400元至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2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⑵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2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⑶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42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原分行,提領5,000元。 ⑷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4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原分行,提領20,000元。 ⑸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4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原分行,提領10,000元。 ⑹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4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0元。 ⑺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49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7,000元。 ⑴黃○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71至73頁) ⑵黃○婷之中國信託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桃市警偵卷四第76頁) ⑶甲○○提領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3至35頁) ⑷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7年7月10日左營營字第10700025051 號函暨附件林○倫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8至79頁) 99 104 年10月2 日晚間8時許 江○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吹風機,俟江○瑜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吹風機,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江○瑜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3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5,770元至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江○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84至86頁) ⑵甲○○提領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3至35頁) ⑶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7年7月10日左營營字第10700025051 號函暨附件林○倫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8至79頁) 100 104 年10月2 日凌晨0時許 林○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手機,俟林○如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手機,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委由其友人吳立仁匯款,然林○如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22分許,匯款15,000元至林○倫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市警偵卷四第79至80頁) ⑵甲○○提領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桃市警偵卷一第33至35頁) ⑶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7年7月10日左營營字第10700025051 號函暨附件林○倫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訴字第484號卷第78至79頁) 101 104 年10月3 日下午1 時41分許 李○萱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萱,並佯稱其前於金石堂網站購買書籍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設定為分期付款,如未依指示取消將連續扣款12期,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李○萱,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李○萱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10月3日下午2時39分許,匯款29,989元至林○倫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01頁正反面) ⑵李○萱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02頁) ⑶臺灣銀行營業部104年11月9日營存密字第 10450158571號函暨附件林○倫所有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99至100頁反面) ⑷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林○倫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 177、180至181頁反面) ⑸甲○○提領林○倫有所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7至119頁) 102 104年9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陳○羚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羚,並佯稱其前於親子良品購物網站購物,因會計誤認其為經銷商,導致其所有帳戶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羚,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陳○羚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⑴於104 年9月7日晚間9時34 分許,匯款24,988元至所有人不詳之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於104 年9月7日晚間9 時43分許,匯款29,987元至所有人不詳之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於104 年9月7日晚間10時36分許,匯款50,520元至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於104 年9月8日凌晨0 時16分許,匯款 29 ,999元至朱○正所有安泰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 年9月7日晚間11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1,000元。 ⑵於104 年9月7日晚間11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20,000 元。 ⑶於104 年9月7日晚間11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9,000元。 ⑴陳○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4至6頁) ⑵陳○羚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7頁) ⑶陳○羚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8至9頁) ⑷陳○羚之華南銀行存款帳務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0頁) ⑸陳○羚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頁) ⑹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朱○正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177至179頁反面) ⑺甲○○提領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3至114頁) 103 104年9月7日晚間9時許 阮○妹 ⑴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阮○妹,並佯稱其前於雅虎購物商城購買12雙鞋子,倘未依指示取消將自其帳戶內扣款,致使阮○妹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購買5,000元之點數。 ⑵詐欺集團於阮○妹購買前開點數後,又於同日致電阮○妹,並向其佯稱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阮○妹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7日晚間10時0分許,匯款11,123元至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阮○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20至21頁) ⑵阮○妹之華南商業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23頁) ⑶阮○妹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23頁) ⑷邱○開之安泰銀行帳號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24頁) ⑸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朱○正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77至179頁反面) ⑹甲○○提領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3至114頁) 104 104年9月7日晚間9時37分許 林○中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中,並佯稱其前於購物網站購買鞋子之交易沒有取消,將自其帳戶內扣款,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林○中,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林○中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 年9月7日晚間10時1分許,匯款23,208元至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49至51頁) ⑵林○中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 15744號卷第52頁) ⑶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朱○正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177至179頁反面) ⑷甲○○提領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3至114頁) 105 104年9月7日晚間9時許 莊○鈞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莊○鈞,並佯稱其前於HITO本舖購物網站購買衣服,因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至ATM 匯款云云,致莊○鈞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7日晚間10時24分許,匯款16,868元至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莊○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57至58頁) ⑵莊○鈞之中國信託銀行 ATM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59頁) ⑶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朱○正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177至179頁反面) ⑷甲○○提領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3至114頁) 106 104年9月6 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 周○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販售Xbox One主機,俟周○娟瀏覽網頁,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表示購買前開Xbox One主機,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然周○娟遲未收得所購商品,始知受騙。 於104年9月7日晚間10時40分許,匯款8,000元至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周○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28至30頁) ⑵周○娟之露天拍賣網站瀏覽紀錄資料(見偵字第 15744號卷第36至41頁) ⑶周○娟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42至46頁) ⑷周○娟之網路銀行轉帳證明(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47頁) ⑸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59651號函暨附件朱○正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77至179頁反面) ⑹甲○○提領朱○正所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號卷第113至114頁) 107 104年9月12日晚間7 時23分許 曾○宜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曾○宜,並佯稱其前於親子良品購物網站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其會員資格誤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取消,後隨即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曾○宜,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曾○宜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於104年9月12日晚間9時10分許,匯款5,033元至李堇瑋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後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04年9月12日晚間9 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超商,提領5,000元。 ⑴曾○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5744 號卷第172至173頁) ⑵曾○宜之彰化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 15744號卷第176頁反面)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7年7月16日板營字第1071801061號函暨附件李堇瑋所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見偵字第 15744號卷第161至164頁) ⑷甲○○提領李堇瑋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後埔郵局帳號內款項之明細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5744 號卷第115至116頁)
附表四:
編 號 品 名 及 數 量 備 註 1 ASUS品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MEI: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⒈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附表五:
編 號 犯罪所得(新臺幣) 扣 案 情 形 計 算 式 1 68,810元 ⒈104 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26,扣得46,000、22,810元。 ⒈46,000+22,810=68,810 2 56,301元 ⒈未扣案 ⒈附表三「車手領款之時間、地點與金額欄」所提領金額合計為1,876,705元 ⒉1,876,705× 0.03=56,301.15(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附表六:
編 號 物品名稱 備 註 1 尤○普合作金庫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尤○普大眾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尤○普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4 洪○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5 廖○竣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6 林○渝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7 林○渝郵局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8 林○霖合作金庫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9 林○綺台中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10 黃○羣臺灣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11 黃○羣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12 楊○睿郵局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13 陳○傑國泰世華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14 兆豐銀行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15 大眾銀行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16 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17 郵局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18 華南提款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36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至36 20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3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37至49 21 第一銀行金融卡10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50至59 22 玉山銀行金融卡8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60至67 23 合作金庫金融卡7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68至74 24 國泰世華金融卡7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75至81 25 彰化銀行金融卡7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82至88 26 台灣企銀金融卡6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89至94 27 土地銀行金融卡5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95至99 28 台新銀行金融卡3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00至102 29 VISA信用卡4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03、105至106、109 30 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04 31 新光銀行信用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07至108 3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4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10至113 33 兆豐國際商銀信用卡3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14至116 34 渣打銀行信用卡3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17至119 35 華南銀行信用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1至122 36 聯邦銀行信用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2至123 37 臺灣銀行信用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4至125 3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6至127 39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8 40 聯邦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29 41 永豐銀行金融卡2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0至131 42 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2 43 日盛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3 44 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4 45 陽信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5 46 花旗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6 47 大眾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7 48 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8 49 台中二信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39 50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40 51 竹南地區農會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41 52 頭城鎮農會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42 53 花蓮二信金融卡1張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部分】編號143 54 楊○紳第一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 55 李○蓉第一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 56 尤○普台北富邦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 57 許○哲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 58 蔣○妤台灣企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5 59 ○方蓁台灣企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6 60 陳○維華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7 61 謝○婕華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8 62 王○蓁大眾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9 63 陳○甫大眾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0 64 楊○紳國泰世華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1 65 張○嘉國泰世華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2 66 吳益州國泰世華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3 67 張○文第一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4 68 劉芳如第一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5 69 吳益州陽信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6 70 王方蓁陽信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7 71 張晉嘉華南商業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8 72 施○賢華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19 73 朱泓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0 74 謝○婕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1 75 陳○維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2 76 王方蓁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3 77 吳益州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4 78 黃瓊葦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5 79 張○文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6 80 簡元○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7 81 簡○廷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8 82 林○智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29 83 陳○維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0 84 蔣○妤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1 85 朱○璋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2 86 張○陽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3 87 林○翰郵局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4 88 黃○晏元大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5 89 張○嘉土地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6 90 簡X廷花銀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7 91 簡元○台北富邦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8 92 黃○葦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簿1 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39 93 謝○婕渣打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0 94 龔○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簿1 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1 95 吳○育新光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2 96 張○陽臺灣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3 97 陳○甫玉山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4 98 吳○州永豐銀行存簿1本 104年10月20日13時30分至14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簿部分】編號45 99 寄貨存根聯2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100 宅急便存根聯3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101 國泰交易明細表2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102 農會交易明細表2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103 合庫交易明細表2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104 郵局交易明細表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105 郵局存款條1張 104年10月20日12時45分至13時0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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