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07年度,2號
CCEV,107,潮訴,2,2019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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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晋豪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晋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穩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泓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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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